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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锻造产业示范基地

评定办法

第一条 宗旨

为了推动地区锻造业的集约化发展,促进锻造业的进步与繁荣,根据部分地区协会及企业的要求, 开展绿色锻造产业示范基地评定工作。

评定的宗旨是推动锻造产业技术进步,促进锻造产业健康有序协调发展。

第二条 绿色锻造产业示范基地分类

依据生产工艺和方式不同,可以命名反映生产工艺或方式的绿色锻造产业示范基地,如:绿色模锻产业示范基地等。

第三条 评定流程

第一步:由 常务理事会批准评定办法。

第二步:地方协会报告当地政府,声明申报理由。

第三步:由当地政府,或当地政府许可情况下由地方协会提出申请。

第四步: 组织5人-10人专家团组成评定团。

第五步:协会秘书处将有关需要上报的资料告知地方协会。

第六步:地方协会将需要资料填写完整报当地政府审核。

第七步:当地政府发文确认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并提交 审批。

第八步: 组织有关专家对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安排人员赴当地了解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实地审核。

第九步:根据情况,由专家组提出是否批准的意见,并提交《绿色锻造产业示范基地评定意见》。


第四条 专家组构成

秘书处负责组建专家组,专家组成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  与当地企业及政府部门没有聘用和被聘用关系。

2. 与当地企业及政府部门没有利益关系。

3.与当地企业及政府没有法律纠纷。

4. 本行业知名人士和技术经济专家。

工作为兼职性质,工作过程中须遵守:

a)  聘请的专家组成员及其他参与评定的工作人员不得向当地企业或政府部门透露有关评定信息。

b) 专家的个人信息及个人表决意见将不向当地企业、地方协会及当地政府透露。


第五条 评定原则和绿色产业示范基地条件

1. 当地锻造企业结构和布局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与 调研获得的经济指标相比,经济指标优于平均指标。

2. 生产符合节能、节材,即绿色锻造的条件,单位产量锻造能耗不高于行业平均指标。

3.企业选择低排放、低能耗、经济高效的锻造工艺技术。

4.锻件的外观质量(尺寸精度、表面粗糙度等)和内在质量(成分、金相组织、性能等)应符合产品规定的技术要求。

5. 当地生产具有产业发展升级的可能。

6.当地锻造产业未来可持续发展的条件。

7. 当地锻造生产是否符合国家关于行业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标准。

8.专家提出的其它考察意见。

9. 当地锻造生产规模在全国和世界市场的地位。

10.产业带动性强,有利于推动全国锻造业发展,提升国家锻造整体实力。

11.有利于开拓国内外市场。


第六条 费用

1.本评定协会收取成本费,包括人工费、联络费、办公费和差旅费等。

2.专家聘用费和必要的差旅费用等由当地协会或主管协会的政府部门提供,实报实销,费用支付形式主要由当地协会或主管协会政府部门直接支付。

3. 以上两项费用总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


第七条 申请地区需要提交的材料

1. 申请地区所在的县级以上政府提交的申请函;

2. 由申请地区所属的地方协会或政府撰写的情况报告;

3.《绿色锻造产业示范基地情况登记表》;

4.《销售收入排名前15位的企业情况调查表》。注:单项工艺或方式为主的,需要填写单项15家,否则要每一单项填写15家;

5.《政府政策登记表》;

6. 根据专家组意见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一般规定

1.  绿色锻造产业示范基地授予有效期自收到授予文件之日起6年,6年到期之日半年内不进行复评,自动失效,复评的与首次申请方式一致。

2. 在填报《绿色锻造产业示范基地情况登记表》时,要以当地一半以上企业的相关数据为计算依据进行填写;

3. 单项工艺填报符合要求时,可以授予全名也可以授予单项专业名称。

4. 提交上述表格的同时,须附取得数据的企业名单,包括单位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网址、联系人及其它联系方式。同时须包含《销售收入排名前15位的企业情况调查表》中的企业,且其销售额排名应处于前列;

5. 对同时拥有模锻和自由锻生产的地区,填报时请注意:

1) 须将两种生产分别独立填报;

2)若一个企业中,同时拥有模锻和自由锻生产,要对数据进行分解分类后再填报,对于不能分解分类的企业,不作为数据收集的对象。


第九条 公示与授予

《中国绿色锻造产业示范基地评定意见》决定授予申请地方为绿色锻造产业示范基地时,自意见提交之日起在 官网、 等网站公示30个工作日。   根据公示收到的意见, 进行书面汇总提交专家组,由专家组做出调整或不调整的决定。依据专家组意见, 最终发文授予。


第十条 备案和档案管理

对参评地方建立档案,并依据《 资料归档工作制度》进行档案保存。


第十一条 授予和使用

申请地方收到 授予绿色锻造产业示范基地称号的文件之日起,即可使用 授予的称号和标识。根据申请地方自己的需要,可以按要求制作包括基地标识在内的牌匾,但必须注明有授予的起始年月和终止的年月。


第十二条申投诉管理

投诉:在公示期内,接受监督投诉,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对被公示的地方进行投诉,投诉须以书面方式进行,并提供相应证据和联系方式。对无证据类投诉不予处理,对有证据类投诉交由专家组核实,书面提出处理意见。无法进行核实的投诉,需要在最终发文批准文件上予以述明,作为备注出现。

申请地方若对评定结果存疑,须以书面方式申诉,并提供相应论据。 将交由专家组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给予处理意见。若申请地方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由 另行组织5-10名专家组进行评价,评价意见为最终意见,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申请地方全部承担。


第十三条 称号撤销与标识终止使用

如有下列情形的,终止称号和标识使用并予以公示:

1.申报时填报的情况与事实严重不符;

2.到期没有再申请的;

3.使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4.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

5.没有按时缴纳有关费用的。


第十四条 标识说明


解释:下部为水,两边为禾苗与树木,顶部为蓝天。


第十五条  附则

《 绿色锻造产业示范基地评定办法》有效期为三年,以发布年份为版本号。授予时要在授予文件中注明办法的版本。新版本发布不影响前依据前版本做出的评定,但重新申请必须以新版本进行。

本办法经 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 。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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