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锻压行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锻压行业科学技术创新、促进行业进步;为了向国家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制订政策、开展决策的科学依据和专家意见, “开展锻压行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以下简称科技成果)”工作。为了加强锻压行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培训与专家服务中心内设置“ 锻压行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公室(以下简称鉴定办公室)”,鉴定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锻压行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项目,并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 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鉴定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锻压行业指锻造、冲压和钣金制作等所有金属塑性成形行业。锻压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研究机构和大专院校等开发的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第五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

(三)己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鉴定申请。正在进行鉴定的,应当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

第三章 鉴定组织

第七条 鉴定由 组织,鉴定办公室负责主持。

第八条 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选择下列鉴定形式:

(一)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二)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三)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第九条 采用检测鉴定时,成果鉴定办公室要指定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测试。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必要时,成果鉴定办公室可以会同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十条 采用会议鉴定时,由成果鉴定办公室聘请同行专家 7 至 15 人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列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或者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一条 采用函审鉴定时,由成果鉴定办公室聘请同行专家 5 至 9 人组成函审组。提出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组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的意见形成。

第十二条 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二)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委托单位,以及这些单位的上级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对该成果的鉴定。

非特殊情况,一般不聘请非专业人员担任鉴定委员会、检测专家小组或者函审组成员。

第十三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技术评价,并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

第十四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要求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解释,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鉴定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可以拒绝在鉴定结论上签字;

(四)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提出中止鉴定的请求。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十五条 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向 申请鉴定。

第十六条 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二)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的权属方面的争议;

(三)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 鉴定文件的要求;

(四)有经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第十七条 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十五天内,明确是否受理鉴定申请,并作出答复。对符合鉴定条件的,应当批准并通知申请鉴定单位。对不符合鉴定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鉴定办公室在 头脑风暴专家库中或 首席专家推荐名单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可以自行推荐,但需要 批准,由鉴定办公室聘请。

第十九条 在确定的鉴定日期前十天,将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资料送达承担鉴定任务的专家。

第二十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收到技术资料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准备或提交鉴定意见。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三)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四)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二十二条 鉴定结论不写明 " 存在问题 " 和 " 改进意见 " 的,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

第二十三条 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鉴定结论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鉴定办公室应当及时指出,并责成鉴定委员会或者检测机构、函审组改正。

第二十四条 经鉴定通过的科技成果,由 颁发《锻压行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第二十五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文件、材料,分别由 和申请鉴定单位按照各自档案管理规定归档。

第五章 鉴定管理

第二十六条 参加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鉴定工作的干扰,保证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七条 科技成果完成者在申请鉴定过程中,应当据实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包括真实的实验记录、国内外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以及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结论的参考文献等。

科技成果完成者不得以任何名目和理由向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赠送礼金(含有价券)和礼物。

第二十八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评价结论应当科学、客观、准确。

第二十九条 严格控制鉴定会的规模,除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和少数必要的管理人员外,不得邀请其他人员参加。鉴定办公室对在科技成果鉴定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应当及时制止并严肃查处。

第三十条 对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的科技成果鉴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停止鉴定和撤销鉴定结果。

第三十一条 理事 ( 单位 ) 发现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的科技成果鉴定有错误,有权要求 停止和撤销鉴定结果。

第三十二条 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 以劳务费的形式可酌情发给技术咨询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窃取他人的科技成果的,或者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 应当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已经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 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 鉴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在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 将追究个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 将在行业内给予通报,并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

第三十六条 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的,应当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 解释。 本办法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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锻压行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规程(草案)

为了正确理解《 锻压行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有关内容,规范科技成果鉴定的操作程序,特制订本规程。

一、科技成果鉴定的一般原则

(一)科技成果鉴定是指 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是 服务政府、服务行业和服务企业的具体工作之一,为政府、行业和企业提供专家意见。

(二)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目的是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推动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三)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教育培训与专家服务中心归口管理锻压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 锻压行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公室(以下简称鉴定办公室)司负责执行。

二、鉴定范围

(一)根据《鉴定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是锻压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研究机构和大专院校等开发的应用技术成果, 锻压行业指锻造、冲压和钣金制作等所有金属塑性成形行业。

技术成果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

(2)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

(3)经实践证明能应用;

(4)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二)根据《鉴定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是指自然科学中纯理论性研究的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其评价方法,应根据国际惯例,通过国内外同领域的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公开发表,引起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关注、评论和引用来获得认可,并由所在单位学术机构出具综合评价意见。

对于可以直接指导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理论成果,它的作用不仅表现为论文的学术价值,还表现在被该理论指导的应用技术成果上,这种应用性理论成果可以视同应用技术成果,并依照《鉴定办法》的规定申请鉴定。

2.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研究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研究报告。

3.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以该项目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的日期为限,申请日后不组织鉴定。局部技术已申请专利但整体未申请专利且符合《鉴定办法》规定的应用技术成果可以申请鉴定。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是指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或主管行业部门规章明确规定,必须按照法律、规章的规定由专门的机构进行审定的科技成果,无需组织鉴定。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国家资源有破坏作用,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危害的科技成果(包括三废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科技成果), 不受理鉴定的申请。已经受理正在进行鉴定的,应立即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

三、鉴定组织

(一)根据《鉴定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组织鉴定,鉴定办公室负责主次。

(二)根据《鉴定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鉴定分为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三种形式,三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1.检测鉴定:凡通过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检验、测试性能指标可以达到鉴定目的的科技成果(如计量器具、仪器仪表、新材料等),应采用检测鉴定形式。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应依据检测报告对检测项目作出质量和水平的评价。凭检测报告难于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作出质量和水平评价时,可以会同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聘请3至5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依据检测报告,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2.会议鉴定:对于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演示、测试和答辩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内容可聘请7至15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4/5。被聘专家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派代表出席会议。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委员会专家2/3以上多数或者到会专家的3/4以上通过才有效。不同意见应在鉴定结论中明确记载。

3.函审鉴定:不需要组织同行专家到现场进行考察、测试和答辩,由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即可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函审鉴定聘请5至9人组成函审组。提出书面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4/5,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专家3/4以上的意见形成。不同意见应在结论中明确记载。

(三)选聘参加鉴定工作的同行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技术职称(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1/4的有中级技术职务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科技骨干和行业管理专家)。特殊情况是指:个别地区专业不全或缺少高级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某些部门因保密的需要,选聘社会上专家受到限制。

2.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同行专家”是指最接近被鉴定科技成果所涉及的专业的科技人员、技术管理人员。选聘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或函审小组或检测鉴定小组)时,应尽可能同时有教学、科研、生产三方面的专家参加。

下列人员不得选聘为科技成果鉴定专家:

(1)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

(2)计划任务下达单位的人员;

(3)任务委托单位的人员;

(4)长期脱离教学、科研、生产的党政机关管理人员。

由于公安、安全、国防等特殊部门某些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不宜扩大知密范围,可以聘请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任务下达或委托单位的同行专家参加鉴定,但不能聘请直接参加被鉴定的科技成果的研制工作的人员。

(四)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结论,并对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有义务和责任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保守秘密。

(五) 及其有关负责人,不得干涉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独立地进行鉴定工作,鉴定办公室对鉴定专家在鉴定工作中提出与鉴定工作有关的请求,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作出明确答复。

四、鉴定程序

鉴定办公室应当负责鉴定的全部过程,但不得成立鉴定领导小组领导鉴定工作。
(一)鉴定申请的渠道

根据《鉴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可直接向 申请鉴定。
(二)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当符合《鉴定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范围,并具备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1.没有完成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约定要求的一律不能申请鉴定,“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约定要求”主要是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与指标。

2.凡有异议或争议的科技成果,不受理鉴定申请,应待异议或争议解决后方可受理鉴定申请。

3.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并符合协会档案管理的要求,主要包括:

(1)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2)技术研究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基本内容);

(3)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

(4)设计与工艺图表;

(5)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6)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以及国家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认定的,有资格开展检索任务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检索材料和查新结论报告;

(7)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8)经济效益(一次性直接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9)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10)准确的完成单位(不包括一般试制加工单位及一般协作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按解决该项成果技术问题所作贡献大小排序);

(11)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

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三)申请鉴定的程序为:

1.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填写《锻压行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书》,有主管部门的,要有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没有主管部门的可直接向 提交申请;

2.申请鉴定单位应在其建议的鉴定日期前2个月将鉴定申请报告、《锻压行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书》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同时报送鉴定办公室;
(四) 接到科技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认真地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并在15天内批复审查意见,审查由鉴定办公室负责,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技术审查。

1.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属于鉴定范围内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

(2)《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起草的《鉴定证书》是否正确无误;

(3)提交的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要求;

(4)成果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排序是否正确,有无成果权属争议等问题。

2.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2)报送的文件和技术资料内容是否正确、翔实;

(3)初步判别技术的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成熟性、可靠性、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鉴定办公司认为必要时,可听取科技完成单位的技术情况介绍。

3.鉴定办公室在完成审查后,应及时作出批复,批复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同意组织鉴定的,确定鉴定形式。采用检测鉴定时,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确定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并同时下达《科技成果检测鉴定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采用会议鉴定时,确定鉴定会名单及正、副主任委员,需要现场测试的,确定测试专家组名单;采用函审鉴定时,确定函审专家组名单及正、副组长。

(2)不同意组织鉴定的,应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4.根据《鉴定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鉴定办公室在 头脑风暴专家库中或 首席专家推介名单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可以自行推荐,但需要 批准,由鉴定办公室聘请。 鉴定办公室在确定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名单时,应事先征得专家的同意。

(五)鉴定步骤

1.检测鉴定步骤

程序如下:

(1)由 指定对口的检测机构,向检测机构和成果完成单位下达“委托书”,“委托书”是检测机构受理检测鉴定的依据;

(2)成果完成单位持“委托书”并携带成果实物和相关技术资料到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必要时,成果完成单位应向检测机构介绍成果的具体情况,但不得干扰检测机构独立进行检测工作;

(3)检测机构在接到“委托书”和被检测的成果后,一般在1个月之内完成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委托书”的有效期为2个月;

(4)检测机构须在检测报告上盖章;

(5)检测机构对被检测成果的个别技术指标不能进行检测时,可委托经鉴定办公室认定的其它机构对该指标进行检测,必要时可使用成果完成单位的仪器或设备,但事先必须确定该仪器或设备的可靠性;

(6)检测机构认为被检测成果不在本机构的检测范围之内时,应及时向 提出,由 指定其它检测机构;

(7)检测数据难以全面表征被鉴定成果性能、水平时, 可会同检测机构聘请同行专家,并指定1名负责人,对成果作出综合评价,形成书面评价意见;

(8)检测机构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一并送 审查, 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作为《鉴定证书》中鉴定意见;

(9)《鉴定证书》的颁发,按会议鉴定步骤中《鉴定证书》的颁发规定办理;

(10)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原件)由 存档。

2.会议鉴定步骤

(1)会前准备

A.批复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拟定并发出召开鉴定会的通知(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另发与鉴定会有关的通知或请柬),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批准组织鉴定的文号;鉴定形式;鉴定日期、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具体事宜。 鉴定办公室应在鉴定会前10天将召开鉴定会的通知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寄(或)送到应聘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改变召开鉴定时发资料的做法。

B.需要进行现场测试的,测试组专家必须在鉴定会召开前完成测试工作,并写出测试报告,测试报告需经测试组专家签字。测试组工作期间,成果完成单位应该为测试组积极创造条件,配合测试组顺利完成测试工作。

C.申请鉴定单位应在鉴定会前认真做好会务的准备工作。

D.鉴定办公室负责人及鉴定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在鉴定会前应召开预备会,听取成果完成单位关于鉴定会准备情况的汇报,并商定会议的具体议程,必须安排充裕的时间保证专家进行讨论和评议。

E.鉴定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鉴定委员或鉴定办公室起草鉴定意见

(2)鉴定会过程(通常程序)

A.鉴定办公室负责人宣布鉴定会开始,宣读组织鉴定单位对鉴定的批复文件,宣布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报告出席鉴定会专家人数,宣布由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技术鉴定。

B.在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下,成果完成单位、专家测试组、用户单位等分别作技术报告、测试报告、应用报告。

C.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

D.专家质疑。专家根据已经审阅的鉴定材料和听取的技术报告、测试报告、用户报告、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等,提出质疑。成果完成单位必须据实回答专家提出的问题和提供所需要的原始技术资料。

E.专家评议。采取背靠背的形式,由鉴定委员会进行独立评议,鉴定办公室可派1至2名代表列席会议(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加),了解专家评议情况,但不得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发表评价意见。鉴定委员会评议内容包括: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核对起草的《鉴定证书》与提交鉴定会审查的技术资料是否相符。评议时,作出的总体性能、水平的评价要有可比的对象。

根据评议情况,由鉴定委员会指定的鉴定委员起草鉴定意见,不能由其他人代拟。不明确写上“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鉴定意见视为无效鉴定,应重新鉴定,予以补正。参加鉴定会的专家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评议情况,特别是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对外泄露。

F.鉴定意见形成后,鉴定委员会委员在鉴定意见原稿和《鉴定证书》中“鉴定委员会委员鉴字表”栏签字。不同意鉴定意见的委员有权拒绝签字。经专家签字的鉴定意见原件由 存档,复印件交成果完成单位填写《鉴定证书》用。

科技成果经鉴定委员会评议未通过的,鉴定委员会应正式写出未通过的理由。

发现鉴定意见有不符合《鉴定办法》和本规程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向鉴定委员会指出,责成鉴定委员会改正。

G.鉴定意见形成后,鉴定办公室领导主持会议,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在鉴定会上宣布鉴定意见,有关领导讲话。鉴定会结束。

特别注意事项:鉴定会开始时, 及鉴定办公室不能对被鉴定科技成果发表导向性评价意见;专家的技术咨询费应在专家评议后由 或成果完成单位支付,经费由成果完成单位支付。

(3)颁发《鉴定证书》

科技成果鉴定结束后,由 颁发《鉴定证书》。

A.成果完成单位将专家签字意见填写在《鉴定证书》的“鉴定意见”栏中,再将《鉴定证书》送 秘书长审查签署意见。

B.《鉴定证书》由 按年度统一编号,并填写“鉴定批准日期”。

C.成果完成单位按国家有关尺寸要求印刷《鉴定证书》,《鉴定证书》最多不超过50份。

D.印制的《鉴定证书》先送鉴定办公司审核无误后,有办公室主任签字,加盖锻压协会秘书处印章,再送送协会秘书长定审核,无误后加盖 公章,《鉴定证书》生效。

E.科技成果鉴定会全部程序完成后, 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及时将成果鉴定的有关文件、资料整理归档,鉴定会的所有原始文件和资料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

3.函审鉴定步骤

(1)选聘函审专家组成函审组,并指定正、副组长。

(2)将同意鉴定的批复件、《科学技术成果函审表》(以下简称《函审表》)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初稿送函审专家审阅,函审专家收到函审材料后,按会议鉴定评议内容进行审查,在《函审表》中填写审查意见,1个月内将已填写审查意见的《函审表》、技术资料、《鉴定证书》初稿寄回 。

(3)将各函审专家已填写审查意见的《函审表》寄函审组正、副组长,函审组正、副组长根据专家的函审意见,写出综合鉴定意见,签字后寄 。

(4)鉴定意见经组织 审核后填写在《鉴定证书》的“鉴定意见”栏。

(5)函审鉴定意见原件和《函审表》由 存档。

(6)《鉴定证书》的颁发程序与会议鉴定相同。

五、鉴定的管理

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 或成果完成单位酌情发给技术咨询费,费用由成果完成单位支付,同时 收取3万以上的费用以及工作人员支出和通讯等联络费用。鉴定办公室在开展一项鉴定前,必须事先按照协会会议组织预算形式进行预算,得到协会秘书长批准和成果完成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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