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锻造、冲压、钣金制作行业
推荐品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支持锻造、冲压和钣金制作生产企业,以及装备制造商创品牌,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并履行协会职能,向行业公正、客观地提供优质产品信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 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锻造、冲压、钣金制作生产和装备行业推荐品牌产品(以下简称“行业推荐品牌产品”)是指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同类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第三条 行业推荐品牌产品评价工作建立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开展工作。
第四条 凡 会员单位,均可申请参与评价。 不向参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评价工作遵循志愿参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不搞终身制,不搞独家制。
第六条 本项工作由 领导,《锻造与冲压》杂志社有限公司归口执行。
第七条 行业推荐品牌产品标志、证书和牌匾样式由 设计。
第八条 负责制定行业推荐品牌产品推进工作的目标、原则、计划、任务和范围,《锻造与冲压》杂志社有限公司依规推进。并开展行业推荐品牌产品的宣传、培育工作。
第九条 负责组织申报材料,由 秘书处提交常务理事会进行具体评价和批准工作。
第十条 鼓励各相关(地方)协会、用户单位组织或推荐品牌企业参加行业推荐品牌产品的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行业推荐品牌产品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
(三)年销售额、总资产贡献率居本行业前列;
(四)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
(五)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
(六)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七)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八)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第十二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三条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和用户满意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
第十四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行业推荐品牌产品申请表》(见附件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报《锻造与冲压》杂志社有限公司。
第十五条 各相关(地方)协会、用户单位组织或推荐企业申报,并可附推荐意见并盖章,统一报送《锻造与冲压》杂志社有限公司。
第十六条 《锻造与冲压》杂志社有限公司汇总申报材料后,提交 秘书处,由 秘书处组织 常务理事会进行评价和批准。
第十七条 经 常务理事会2/3以上代表审议通过后,在 官网、 、头脑风暴专家库网、中国国际金属成形展览会网和《锻造与冲压》杂志社有限公司官网向行业公示15天,征求社会意见;超过2/3常务理事会代表反对, 不授予“行业推荐品牌产品”称号。否则,以 名义正式对外公布,并授予“行业推荐品牌产品”。
第十八条 审核通过的产品以 名义授予“ (锻造、冲压、钣金制作)行业推荐品牌产品”称号,授权使用行业推荐品牌产品标志/徽标(见附件二),颁发 (锻造、冲压、钣金制作)行业推荐品牌产品证书。如需授予牌匾(见附件三),依据附件三和许可文件(见附件四),企业自行制作牌匾,费用自理,牌匾实物照片提供 备案。如企业需组织授牌仪式等活动,相关费用由企业自理。
第十九条 行业推荐品牌产品证书及牌匾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行业推荐品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行业推荐品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间。并可用于企业和产品的市场推广,包括但不限于在线上推广平台和线下活动的产品推广和企业宣传。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对已经获得行业推荐品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出口产品遭国外索赔,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 在获得投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暂停或者撤销该产品的行业推荐品牌产品称号,并在第十七条公示网站中予以行业通告。
第二十一条 行业推荐品牌产品称号和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行业推荐品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行业推荐品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销行业推荐品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行业推荐品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行业推荐品牌产品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违者将取消其行业推荐品牌产品称号及三年内参与评价工作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参与行业推荐品牌产品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以律己、公正廉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必要时建议参评企业进行民事诉讼。
第二十三条 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行业推荐品牌产品称号者,将予以取消,并在第十七条公示网站中予以行业通告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行业推荐品牌产品申请。
第二十四条 除按本办法规定的行业推荐品牌产品评价工作外,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的行业推荐品牌产品评价活动 不予承认。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 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 理事会批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