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
召开四届二次理事会四届三次常务理事会
按《章程》规定,在2003年应召开 第四届第二次理事会和第四届第三次常务理事会。为节省与会时间和目前的特殊情况,这两个会议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会议时间从7月1日~31日,会议通知及文件(2003年工作总结、2003年上半年工作情况和下半年工作计划、理事调整报告、理事单位会费情况的说明和教育培训工作),已于6月27日邮寄各位理事。
请理事单位于7月15日前将意见反馈秘书处,经汇总后于20日向理事反馈表决意见,31日形成正式决议发布。请各位理事按通知要求,共同开好这次会议。
7月30日
民政部 财政部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标准(摘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8月6日以研究[2003]9号转发民政部、财政部于2003年7月30日“民发[2003]95号《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该通知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将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事项通知(将有关部份摘录)如下:
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财政部门不再核定统一的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社会团体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
全国性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使用财政部(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地方性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新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从2004年7月1日开始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