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知识产权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标准版权
中锻协标准的版权属
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中锻协同意,不得印刷、销售。在使用中锻协标准时应经中锻协同意,中锻协各部门、各专业委员会依据中锻协标准开展的认可认证、检测等活动须经中锻协批准。
会员可通过中锻协标准委员会得到标准文本。
中锻协标准的中文标识为:“
标准”,团体标准注册英文标识为“T/CCMI”;中锻协各部门、各专业委员会以及任何组织、个人在开展相关标准的认证、检测、推广等活动时,在取得中锻协授权后方可使用上述标识。
第二十三条 专利
中锻协标准如涉及专利,应在立项时按照GB/T 20003.1《标准制订的特殊程序第一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和《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处置。主要处置规则包括:
1、涉及专利的标准的制修订,应按照专门的处置要求和特殊程序进行。
2、专门的处置要求指:
(1)信息披露。参与标准制修订的组织和个人及其他相关组织和个人,应尽早向中锻协标委会披露自身、关联者及其所知悉的他人(方)所拥有的必要专利。在披露必要专利时,应填写《
标准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附件3 ),并将该表与相关证明材料提交中锻协标委会。证明材料包括:专利证书(已授权)、专利公开通知书(已公开尚未授权)、专利申请号(尚未公开的专利)等。
(2)实施许可声明。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应基于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就是否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实施该标准时使用该专利的以下三种情况作出唯一选择,并填写《
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附件3-2 ):a.许可免费使用;b.许可收费使用;c.不许可使用。当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的选择为 c 时,标准不应包含基于此项专利技术的条款。
(3)信息公布。相关信息披露和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等信息应在标准制修订的阶段,由研制起草工作组汇总为《
标准已披露专利清单》(附件3-3),并在
网站等平台和媒体公布;相关问题的处置原则和处置情况等应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各次会议上予以关注,并将结果记录在会议纪要中;对于识别出的必要专利及相应的处置结果应在各阶段标准文稿的引言和前言中给出相应说明。
3、涉及专利的标准特殊程序指,在标准制修订的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核、批准,以及标准的实施各阶段,都要进行必要专利的识别和处置。当标准中涉及的专利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标准进行复审。
第二十四条 协同标准
中锻协与国内外相关组织或标准化组织共同制定、发布的标准,版权属发布各方共同所有。各方应在开展活动前,针对开展的相关标准化活动内容协商所涉及的责、权、利,并就共同承担在制定和使用标准时所带来的法律责任,达成一致意见。
第五章 标准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标准供行业成员和社会自由选择、自愿采用。
第二十六条 标准宣贯由中锻协标委会与标准起草单位共同实施,以提供资料、举办培训班和召开宣贯会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应关注跟踪标准的实施情况,对标准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技术变化及时进行复审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自觉接受标准化主管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团体成员或各相关方可针对标准化工作程序或特定标准项目内容提出意见或进行申诉。标委会秘书处负责对意见的收集和反馈,由中锻协标委会进行最终仲裁。
第六章 标准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
中锻协标准制(修)订所需经费来源:
1、标准发起单位或标准起草单位自筹;
2、企业或个人赞助;
3、政府部门给予的标准化补贴、奖励等。
第三十一条 经费管理
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参与标准起草单位或相应专业委员会自筹;应在共同发起时就筹集的方式、用途及管理事宜达成一致。
标准经费应当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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