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标准制修订
第十一条 标准制(修)订指标准首次研制和修订,标准的制修订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中锻协标准制修订工作严格按程序进行,如前一项程序未通过或未进行,则不得进行下一程序。
第十二条 提案
(一)提案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标准制定单位(专业技术委员会、标准工作组或企事业单位)对拟提出的标准项目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充分的评估研讨后,形成《
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见附件2),并以牵头单位或分技术委员会的名义上报
标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锻协标委会)。任何本行业相关企事业单位或分支机构都可以向中锻协标委会提出立项申请。如涉及专利需填报《
标准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见附件3)。
(二)项目建议书中须说明:
1、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必要性;
2、标准主要技术内容与范围;
3、与该项标准有关的国内外技术和标准状况;
4、项目实施主要节点计划;
5、项目牵头单位和主要起草人等。
第十三条 立项
(一)立项阶段的主要工作是中锻协标委会组织对标准制定单位提交的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审批。
(二)立项审查,中锻协标委会秘书组登记项目建议书并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形式审查(材料是否齐全、信息填写是否完整等)。形式审查通过后组织相关专家或标委会委员对项目建议书进行技术审查。立项审查可采取会议审查(简称会审)或发函审查(简称函审)两种方式,对项目的必要性、先进性、可行性(技术、经济)、协调性及承担单位实力情况(包括相关的人力资源、技术条件、试验验证手段和经费筹措能力等)进行审查,审查人员3/4同意方为通过。函审时专家填写《
标准立项函审单》(附件4)。最终形成审查意见:《
标准立项函审结论表》(附件5)或《
标准立项审查会审查结论表》(附件6)报中锻协标委会主任。
(三)立项批准,对通过技术审查的标准项目,由中锻协标委会主任委员进行审核批准。主任委员在项目建议书上签字、盖章。审核批准的项目,列入
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由
下达标准立项文件及标准项目计划并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
官网(http//:www.www.thefabbook.com)及《中国锻压标准》杂志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起草
(一)起草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标准制定单位对相关事宜进行调查分析、试验和验证等,确定标准技术内容,起草并不断讨论和完善标准,形成征求意见稿和标准编制说明。
(二)标准项目一经批准立项,应组建标准起草工作组,填写《
标准研制起草工作组登记表》(附件7),交中锻协标委会秘书组备案。
(三)标准起草工作组应由三家以上(含三家)单位组成,负责技术标准的研制起草。研制起草工作组牵头单位及参与单位应具备开展工作的实力,包括相关的人力资源、技术条件、试验验证手段和经费筹措能力等。
(四)起草工作组应拟定详细的标准研制工作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相关工作。从下达立项文件到标准发布的整个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 1 年以内,最长不超过 2 年。对因各种原因无法按计划完成研制起草工作的,应及时提出计划调整申请,填写《
标准研制起草计划调整申请表》(附件8),陈述原因,提出计划变更方案,包括完成时间延期、暂停计划实施等。经中锻协标委会批准后按新的计划实施。
(五)标准技术内容的形成,要按照协商一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适度先进的原则,精心策划、精心落实。标准的编写应符合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六)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具体要求见附件9。填报
标准与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水平对比情况一览表(附件10)。
标准编制说明应是一份研究报告,技术性要强,立论要严谨,记载要全面;它是制(修)订该标准的重要内容,也是日后解释标准或查询有关问题的重要依据。
(七)标准中所涉及的专利问题,按本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要求进行处理。
(八)起草工作完成后,标准起草牵头单位向分技术委员会或中锻协标委会(无分技术委员会时)提交以下文件:
1. 《
标准进入征求意见程序申请表》(附件11);
2. 标准征求意见稿;
3.标准编制说明;
4.
标准与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水平对比情况一览表;
5.试验验证相关文件,包括试验方法、所依据文件和试验结果(报告)等。
第十五条 征求意见
(一)专业技术委员会或中锻协标委会接到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相关文件后,组织就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向使用本标准的生产者、管理者、研究者、检验者及其他有关科研单位、生产单位、用户单位征求意见。
(二)征求意见的形式为信函和/或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下发《
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附件12)。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截止日期内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
(三)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个自然日。
(三)标准起草工作组(人)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汇总成《
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13),对不予采纳的意见明确说明理由。
(四)标准起草工作组按反馈意见的汇总处理结果修改标准稿和标准编制说明等文件,形成标准送审稿。
第十六条 技术审查
(一)相关专业委员会或标准起草组负责向中锻协标委会提交以下文件,进入标准技术审查阶段。
1.《
标准进入审查程序申请表》(附件14)
2.标准送审稿
3.标准编制说明
4.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5.其他有关附件。
(二)标准的审查由中锻协标委会或委托有关分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组进行,专家组由中锻协标准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为主体并视需要吸纳若干同行技术专家和标准化专家组成。标准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参加表决。
(三)审查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基于研制起草单位提交的标准送审稿等文件及必要的现场考察,对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适用性和可行性、先进性和前瞻性、标准的协调性、标准编写的规范性、标准制定程序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评价。
(三)审查方式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
(四)会议审查
1、会议审查时,至少应在会议前一周将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等提交参加标准审查会议的专家。
2、会议审查时应以协商一致为原则,进行充分讨论,尽量取得一致意见。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妥善解决有关重要利益相关方对于实质性问题的反对意见,认真考虑有关各方的观点并协调所有争议,最终获得审查工作组成员的普遍同意。每位专家须填写《
标准专家审查意见表》(附件15)。
3、会议审查结果应写出标准审查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如实反映审核过程与各方面的意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填写《
标准审查工作组登记表》(附件16)。会议纪要的内容应符合《
标准审查会会议纪要要求》(附件17)。
(五)函审
函审时,应在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二周将函审通知、《
标准专家审查意见表》(附件15)和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等文件提交给参评专家。参评人员在函审后应写出函审结论,函审组织者汇总专家意见并填写《
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附件18)。函审的有效回函数量必须有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
(六)审核意见应明确得出以下四种结论之一:
1、建议批准和发布;
2、建议修改完善后批准和发布,并说明具体修改内容;
3、建议修改完善后重新审查,并说明具体修改内容;
4、建议终止起草工作,并说明具体理由。
(七)重新审查
针对经会议审查或函审未通过需修改后重新审查的、按照审查意见做出相应修改的再送审稿,由中锻协标委会组织专家重新审查,审查方式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
(八) 标准撤销/终止
1、对审查时建议终止起草工作,或重新审查仍没有通过建议终止者,终止该标准项目。暂停有关工作。重新启动时应另行办理立项手续。
2、经论证的标准在制(修)订中如出现技术困难,不能继续制(修)订,由起草工作组提出终止项目申请(附件19),说明终止该项目原因,以存档备查。
3、被终止的标准项目,重新启动时应另行办理立项手续。
(九) 对审查结果为建议批准和发布、建议修改完善后批准和发布的,由研制起草工作组经必要修改后形成标准报批稿,填写《
标准报批书》(附件20)和《
标准制(修)订情况登记表》(附件21),连同相应的报批材料报中锻协标委会,进入批准程序。
第十七条 批准、编号
(一)标准报批
起草工作组或分技术委员会应向中锻协标委会提交以下报批材料:
1. 标准报批稿
2. 中锻协制(修)订标准报批书
3. 中锻协标准制(修)订情况登记表
4. 标准编制说明报批稿(包括国内外情况说明、试验报告、验证报告及专利采用专利人声明和处理情况说明等资料)
5. 国际标准原文与译文(如果采用了国际标准的)
6. 标准水平对比情况一览表
7. 审查会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表
8. 征求意见阶段材料文件,包括:
(1)标准征求意见稿
(2)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9. 送审阶段材料文件,包括:
(1)标准送审稿
(2)标准编制说明送审稿
(3)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上述全部文件的纸质文件两套,电子版本文件一套。
(二)标准批准、编号
1、中锻协标委会负责按中锻协标准管理办法和本程序对标准报批资料进行复核、审查。不符合标准起草及标准审查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的、或报批材料的齐全性和内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相关的专业委员会或起草工作组(人)进行修改。
2、通过审查者,由中锻协标委会根据中锻协标准编号规则(见第十八条)给出标准编号,并填写《
标准审批单》(附件22),上报
秘书长,进入发布程序。
第十八条 标准编号规则
中锻协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
1.团体标准代号:T,用“/”与后项隔开。
2.团体代号:
英文缩写:CCMI。
3.上述两项说明示例:T/CCMI。
4.发布顺序号:发布顺序号即为锻压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顺序数,采用阿拉伯数字从1号开始,不限位数,顺序号与团体代号之间空一格。如本次发布的标准有多项分标准,其用下“.”隔开。
5.发布年号:发布年号为4位数,发布顺序号与发布年号之间由“-”链接。
6.中锻协标准编号示例
举例:
发布的第一项团体标准编号为:T/CCMI 1--20××。
7.等同/等效采用国际标准的中锻协标准编号,采用双编号。
示例:T/CCMI ×××-××××/ISO ×××××:××××。
8.标准项目计划编号
中锻协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编号由团标计划首拼音字母TBJH、锻压协会团体代号CCMI、当年计划顺序号、当年年号组成。计划顺序号由三位数组成,位数不够在序号数字前加零补位。计划顺序号与团体代号之间空一格,与发布年号之间由“-”连接。中锻协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编号示例:TBJH/CCMI ×××-20××。
第十九条 发布
通过批准的中锻协标准,由
发布实施。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
官网(http//:www.www.thefabbook.com)及《中国锻压标准》杂志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
标准公告》(附件23)及必要的标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告分别用中英文两种文字。
第二十条 标准出版发行
(一)中锻协标准由
负责出版发行。
(二)标准版面样式
封面和封底的样式见附件24。根据标准发行、修改和需求变更印制日期和版次。内容版式按照GB/T 1.1国家标准的排版规则,每隔1页(正页)印CCMI红色底纹(附件24)。
(三)标准版权及解释权
中锻协标准由中锻协标委会负责解释,版权归
所有。
第二十一条 标准复审
(一)中锻协标准实施后,应根据锻压行业相关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由中锻协标委会适时组织对标准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四年。
(二)复审形式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会议审查或函审一般要有参加过该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人员参加。
(三)标准复审结果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
1、复审后不需要修改的并确认继续有效的中锻协标准,不更改顺序号和年号。但应在中锻协标准封面上的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2、需要修改的中锻协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执行。修订的中锻协标准顺序号不变,把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3、己无存在必要的中锻协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它中锻协标准的编号。
(四)标准复审后,复审专家组提出复审报告,包括:复审简况、复审程序描述、处理意见、复审结论;并将复审材料报送中锻协标委会。报送的材料包括:
1、标准复审报送函(附件25)
2、标准复审情况报告(附件26)
3、标准复审结论单(附件27)
(五)中锻协标委会对报送的标准复审材料进行审核后,将复审结果在
网(http//:www.www.thefabbook.com)等平台和媒体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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