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依据“ 章程”第四章第五节制定。
一、监事会的确定原则
监事会依据《 章程》规定对本会进行监督。
监事(单位)任职条件:
1.热心协会工作,愿意履行对协会工作的监督。
2.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3.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4.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二、监事(单位)产生程序
第一步:代表大会前由秘书处或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监事(单位)建议名单”;
第二步:将“监事(单位)建议名单”提交上一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形成“监事(单位)推荐名单”以及“监事长(单位)、副监事长(单位)建议名单”;
第三步:代表大会前,再将讨论形成的“监事(单位)推荐名单”和“监事长(单位)、副监事长(单位)建议名单”提交上一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
第四步:代表大会前秘书处或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上一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和本办法,完成提交 代表大会使用的“监事(单位)名单”和“监事长(单位)、副监事长(单位)建议名单”整理工作。
第五步: 代表大会以投票表决方式选举产生监事单位。
第六步:当选的监事单位选派代表担任 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