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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增补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3-11-13 10:16:21
 

为了规范 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的增补,依据《 章程》第十九条(十一款)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增补条件

(一)  这里提到的增补只适应于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不涉及特邀理事(单位)及特邀常务理事(单位)的增补。特邀理事(常务理事)不增补。

(二)  因理事单位原因引起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数量减少,减少数量大于当届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数量5%(不含5%)时,可以进行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增补。

(三)  理事会决议增加理事(单位)及常务理事(单位),可以进行增补。

第二条 增补程序

秘书处根据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变更情况,提出增补建议书。秘书处将增补建议书提交 理事会审阅,确认增补名额。秘书处根据理事会决议,依据《 理事产生办法》及《 常务理事产生办法》中有关规定,依据以下步骤组织完成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的增补。

理事增补:

以通讯形式在会员中征集自愿申请成为理事的单位;在自愿申请的名单中提出有10% 差额的“候选理事单位建议名单”;秘书处再以通讯形式将秘书处确定的“候选理事单位建议名单”提请上一届常务理事会投票,秘书处按得票多少整理出增补理事(单位)名单。

常务理事增补

以通讯形式在理事中征集自愿申请成为常务理事的单位,在自愿申请的名单中提出有10% 差额的“候选常务理事单位建议名单”;秘书处再以通讯形式将秘书处确定的“候选常务理事单位建议名单”提请上一届理事会投票,秘书处按得票多少整理出增补常务理事(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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