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 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的增补,依据《 章程》第十九条(十一款)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增补条件
(一) 这里提到的增补只适应于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不涉及特邀理事(单位)及特邀常务理事(单位)的增补。特邀理事(常务理事)不增补。
(二) 因理事单位原因引起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数量减少,减少数量大于当届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数量5%(不含5%)时,可以进行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增补。
(三) 理事会决议增加理事(单位)及常务理事(单位),可以进行增补。
第二条 增补程序
秘书处根据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变更情况,提出增补建议书。秘书处将增补建议书提交 理事会审阅,确认增补名额。秘书处根据理事会决议,依据《 理事产生办法》及《 常务理事产生办法》中有关规定,依据以下步骤组织完成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的增补。
理事增补:
以通讯形式在会员中征集自愿申请成为理事的单位;在自愿申请的名单中提出有10% 差额的“候选理事单位建议名单”;秘书处再以通讯形式将秘书处确定的“候选理事单位建议名单”提请上一届常务理事会投票,秘书处按得票多少整理出增补理事(单位)名单。
常务理事增补
以通讯形式在理事中征集自愿申请成为常务理事的单位,在自愿申请的名单中提出有10% 差额的“候选常务理事单位建议名单”;秘书处再以通讯形式将秘书处确定的“候选常务理事单位建议名单”提请上一届理事会投票,秘书处按得票多少整理出增补常务理事(单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