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章程》第四章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会议代表标准
(一) 经本协会注册的正式会员;
(二) 足额缴纳会费;
(三)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二条 会议代表的产生程序
(一) 考虑到专业、地域和产品代表性,由 秘书处或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基于第一条会议代表标准,确定正式代表名单。
(二) 秘书处或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情况提出拟成为代表的锻压行业非会员单位或个人推荐名单,经上一届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成为正式代表。
第三条 列席代表产生办法
(一) 各地方协会代表1-2名。
(二) 认为需要邀请参加的其他人员和单位。
(三) 积极参加协会活动的锻压行业非会员单位或个人,可以成为列席代表。
第四条 代表大会代表人数和表决形式:
(一) 大会代表数不低于符合第一条会议代表标准的会员数量的50%。
(二) 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选举、《 章程》、《 章程修改说明》、《 章程实施细则》、《 会费缴纳办法》和《 会费缴纳办法执行细则》采用投票表决方式。
(三) 投票方式:依据本办法制订《 代表大会选举办法》,具体表决形式、检票、验票等内容依据《 代表大会选举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