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根据《
章程》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制定,目的是合理合法使用协会经费,确保协会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协会性质
属于社会经济团体,不是经济实体,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经费来源
1. 会员缴纳会费:会员单位根据《
会费缴纳办法》规定按时缴纳会费,会费不得以实物抵缴,会费收入不转为固定资产;
2. 个人、单位、团体的捐赠或资助;
3. 政府资助: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专项拨款。该拨款不是事业经费,是协会受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承办研究或开发课题时给予协会的补贴;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本会举办咨询、技术服务等各项事业收入:包括:咨询服务、中介服务、广告服务、出版刊物、编印资料及举办座谈会、展览会、交流会等收入所得;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三、经费支出项目
1. 协会组织的行业活动、交流资料、出版刊物等费用;专业书籍、报刊购置费;
2. 协会约聘人员的津贴;工作人员的工资、按规定的津贴及社会保险费、差旅费、办公费等;
3. 对协会做出卓越贡献的团体和个人给予奖励的费用;
4. 与国内外同行业组织交往的活动费等;
5. 其他行政费等。
四、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待遇
分配总的原则是:“待遇拉开差距但不悬殊;分配激励创收但不急功近利;留住急需人才但不养懒惰;照顾员工生活但不损害团体利益”。分配必须首先考虑整体利益和员工的和谐。秘书处工资发放执行非公开形式,根据工作需要对不同的人员可以执行固定工资制,也可以执行浮动工资制或其他工资形式。
保密/竞业(固定效益)工资制:发放基本工资、固定效益工资、浮动效益工资和激励工资。
浮动工资制:发放基本工资、保密/竞业(固定效益)工资和浮动效益工资。
其他工资形式:由秘书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基本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效益工资分为浮动和保密/竞业(固定效益),取决于协会经济情况,激励工资是对上年度员工业绩给出的奖励性工资。
新入职员工工资基于北京市平均工资确定,北京市平均工资50%以内确定。
工资调整应基于协会的净收入,实行4:3:3的分派原则,40%用于协会发展,30%用于激励工资,30%用于进行年度集体调整。协会秘书处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经过协会秘书长办公会议批准执行。
基本工资参照北京社会平均工资、个人学历等因素,基于协会收入及发展需要由秘书处决定。基本工资、固定效益工资确定时,应遵守下列基本差别原则。
第一级 300%左右
第二级 200%左右
第三级 100%
第四级 根据情况确定
第五级 50%左右
“左右”指浮动幅度,控制在-30%和+50%之间。
五、财务管理
1. 秘书处设专职财务人员;
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监督制度及会计制度,接受国家规定的必要审计;
3. 经费支出需经秘书长签审或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副秘书长签审;
4. 秘书处每年编制协会收支表,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报告;
5. 秘书处依据本规定和国家相关规定发放秘书处工作人员工资;
6. 秘书处依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详细的财务制度。
六、分支机构经费管理
由
秘书处负责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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