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锻造企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0-3-21 14:28:37

中国锻压企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定。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 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  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6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勒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
    第7条 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企业录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担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但应留复印件存档。
    第8条 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 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  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 企业录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一份。
    第11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
    第12条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13条 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的期限,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14条 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15条 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试用期内的应提前三日通知公司,但职工应偿还培训、录用费用。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16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北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企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或企业无法安排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法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职工协商一致后,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8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除企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企业应与职工协商一致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19条 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企业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企业下列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20条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并在15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职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21条经济补偿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节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2条企业实行日8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第23条 职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按生产需要和季节变化规定。
    第24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25条 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 工资福利
    第26条 公司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本着“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由企业自助确定。
    第27条 职工待遇由基本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工资、岗位津贴、奖金组成。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的工作量应得的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其他部分按工作时间,工作业绩确定。
    第28条 职工遇婚、丧、产假等假期,应凭证明,经总经理审核,基本工资照发;批准的事假,工资按日扣除,具体按休假制度执行。
    第29条 连续工龄满   年的职工,享受每月   元的工龄补贴;   年以上的享受每月   元的工龄补贴;   年以上的享受每月   元的工龄补贴。
    第30条 职工可享受企业提供的其它福利。
    第31条 安排职工加班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职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32条 企业以法定货币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向职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职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33条 企业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34条 非职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一个月的,企业可作为休假或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一个月以上的,企业按照不低于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工资。
    第35条 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处罚的,可从职工当月工资或奖金中扣除。
    第36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和奖金,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危机受到企业处罚的款项;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37条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第五节  社会保险
    第38条 企业按政府规定逐步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第39条 公司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设备和劳动保护及用品,对特殊岗位的职工定期进行体检和调整。
    第40条 职工因公伤残或职业病,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第41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人事管理制度:
    (1)企业各车间、科室之间因工作需要的人员调动,必须经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同意,向办公室办理调动手续后才可实施,职工无正当理由必须服从组织分配。
    (2)各部门要新增人员,必须经总经理同意,同意安排招聘。
    (3)职工如遇参军、国家招干、招生,应凭正式通知书证明,办理相关离厂手续。
    (4)职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三十天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通知书》,获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5)企业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签订、解除、终止,试用期确定,期满及其他人事管理手续。
    第42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可有效。
    (4)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5)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委托他人请假,上半后及早不办请假手续。
    (6)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7)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第43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
    (1)进入或逗留厂区,必须按规定佩戴厂牌和穿着工作服。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企业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3)严格遵守企业的生产技术操作归程,安全生产操作归程和岗位责任制。
    (4)工作前做好生产准备,准时上岗,下班做好设备保养和环境清理工作。
    (5)爱护公物,小心使用企业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
    (6)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7)鼓励职工提出工艺、技术改革方案,但必须先经批准方可试行。
    (8)严格做好工序、车间间的交接手续,不得将未检品转入下道工序。
    第44条 职工必须遵守以下职业道德
    (1)忠于职守,努力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不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不串岗闲谈,不打闹嬉戏,不吸烟饮酒,不吃零食。
    (2)养成良好的健康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环境卫生清洁。
    (3)搞好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打架斗殴,不无理取闹,不造谣生事。
    (4)关心企业,维护企业形象,不做有损企业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5)不在企业内部搞赌博、迷信、传销、传播黄色制品等活动。
    (6)不擅自涂改企业的指令通告、通知或冒充、仿制领导签字批示。
    (7)积极参加企业组织的活动,未经批准不得缺席开会、学习、培训等活动。
    (8)坚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不虚报生产结果、生产数据、试验数据、检验结果。
    (9)爱护公物财务,不无故损坏,不假公济私,不行贿受贿。
    (10)遵守企业保密制度,不泄漏技术机密和商业机密。
    第45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归程。
    (1)生产主管和领班要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钱检查工作,在确保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归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车间主任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4)发现直接危机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领班、部门主管或部门经理报告。
    (5)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7)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8)非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9)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10)车间和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企业。
    (12)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二节 奖励与惩罚
    第46条 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
    第47条 职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企业,服从安排,成为职工楷模者,给予通报表扬。
    第48条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职工,除给予通报表扬外,另给予晋升或奖金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3)遇有灾情,勇于负责,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
    (5)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49条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纪厂规,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警告、计违规分、扣发奖金、解除合同四种。
    第50条 职工违反第42条规定的考勤制度(1)至(5)项,第一次中头警告,第二次以后每次扣发奖金10元,并记违规分0.5分;旷工一天,扣发奖金50元,并记违规分1分。
    第51条 职工违反第43条规定的工作守则,第一次中头警告,第二次以后每次扣发奖金20元,并记违规分1分。
    第52条 职工违反第44条规定的职业道德,第一次中头警告,第二次以后每次扣发奖金30元,并记违规分1分。
    第53条  职工违反第45条规定的安全守则和操作归程,出现事故的,赔偿损失,记违规分2分。
    第54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连续旷工时间超过5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10日的;
    (2)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说明,骗取企业录用的;
    (3)违反操作归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
    (4)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企业财务,造成企业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
    (5)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6)一年内违规分累计超过12分的。
    第55条 职工违规违纪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除按规定的处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56条 对职工的违纪处理,轻微的由车间提出处理意见,交人事部门办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由违纪职工所在的车间主任根据规章制度相关条款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提交人事部门,再由人事部提交总经理审批。经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向违纪职工送达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必须包括职工违纪事实、违纪证据、处理原因、处理依据、处理结果等五项内容,整个处理过程不超过30日。
    第57条 职工对企业处理不服的,享有申诉权利。申诉程序:第一步向车间主任申辩事实与理由;第二步对车间主任再次处理不服的,向人事部门申辩事实与理由;第三步马到成功人事部门两次处理不服的,向总经理室申辩事实与理由,总经理室作出的再次处理决定为本企业最终处理决定。
 
第三节  公司保密、竞业制度
    第58条 公司保密制度关系到公司权利和利益,公司所有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和职责。
    主要内容有:(1) 客户信息 (2) 原材料供货渠道 (3) 技术信息 (4) 产品销售渠道 (5) 公司重大决策事项 (6) 公司内部合同、协议、意见和可行性报告 (7) 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 (8) 知识产权的设计、工程配方 (9) 其他公司所采取保密的商业信息。
    第59条 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泄漏公司商业机密造成损失的要赔偿   元以上。
    第60条 竞业制度涉及到公司核心利益,所有员工都要遵守本公司制订的竞业制度。主要内容是员工在本公司合同终止后二年之内不得在本市范围之内与其他公司签约经营本公司同类产品,或者带走公司产品业务,并任意降价谋取利益,造成损失要赔偿五万元,情况严重的要按实际损失额度进行赔偿。


第四章  附则

    第61条 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62条 本制度已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协商后确定,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63条 本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第64条 本劳动管理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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