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本:201808
本通则为从事锻造、冲压和钣金制作件生产企业与用户签订合同时的通用条款,本通则的目的是规范锻造、冲压和钣金制作生产企业的商务行为,从而维护锻造、冲压和钣金制作行业的竞争秩序。
本通则内容由
制定,经
常务理事会批准发布。
号召所有从事锻造、冲压和钣金制作生产的企业有义务向现有和潜在的用户宣传和推行这一通则。
本通则不具有强制性。
一. 名词
1. 用户:指购买或使用锻造、冲压和钣金制作件产品的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用户”。
2. 锻造、冲压和钣金制作企业:指生产、销售锻件、冲压件和钣金制作件或产品的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锻造、冲压和钣金制作企业”。
3. 锻造、冲压和钣金制作,见《当前的锻压设备类别和名称》的定义。
4. 锻件:锻造方法生产的金属零件;冲压件:冲压方式制造的金属板材件;钣金制作件:钣金制作工艺生产的金属板材、管材和型材件。
二. 原材料采购和性能
1. 用户有权提出材料成分含量指标或执行标准,没有约定具体指标参数和质量标准的,锻造、冲压和钣金制作企业执行国标或行业组织标准,交货验收时提交文件予以明确。
2. 锻造、冲压和钣金制作企业根据锻造、冲压和钣金制作件的质量要求,自行决定选择使用经用户认证过的钢材生产企业的材料。用户必须提供不少于三家的已认证钢材生产企业供锻造、冲压和钣金制作企业选择。否则,用户需要考虑唯一供应商的垄断行为,给锻造、冲压和钣金制作企业造成的负担,被认证的钢材生产企业其价格高于锻造、冲压和钣金制作企业市场正常采购价格部分,用户应给予全额补偿。
3. 用户没有指定钢厂,锻造、冲压和钣金制作企业有权利根据标准自行选择钢材生产企业供应,用户应无异议接受。
三. 原材料价格
1. 一些锻造、冲压和钣金制作企业的现实情况已经说明:“为了保住市场份额而采取一些变相降价的手段来诱导用户(如赊帐等),进行恶性竞争、亏损经营是不可取的,用户和锻造、冲压和钣金制作企业将共同抵制这种行为,否定这类企业。
2. 除了第二条第2款进行价格垄断的补偿外。锻造、冲压和钣金制作企业和用户应共同面对包含钢材在内的原材料涨价必然会引起生产件价格的攀升。
3. 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时,锻造、冲压和钣金制作企业必须对自己的加工件价格做出相应的调整,并及时向用户书面提出调价要求,并提供材料价格大幅度变更证明。
4. 锻造、冲压和钣金制作企业在包括钢材在内的消耗品涨价超过5%时,就应与用户讨论价格,用户必须做相应调整。如果用户拒绝讨论,锻造、冲压和钣金制作企业有权停止供货,停止供货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用户承担。这种情况下,用户同意就锻造、冲压和钣金制作企业当下合同内停止供货损失给予补偿。补偿金额基于已发生费用计算或不超过余下供货价格的30%。
四. 支付
1. 单次贸易的合理账期为3个月。从用户收到锻件、冲压件和钣金制作件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完货款。若用兑现期超过三个月的承兑汇票结算,给付时应自动将超过三个月的贴现费用一并计入。对需支付预付款的交易/贸易,预付款应足额支付材料采购费用。
2. 多批次供货情况下,账期仍按三个月执行,施行达到三个月账期的款项立即支付的滚动付款,,预付款支付及承兑汇票3个月的贴现费用处理均按第四条第1款规定执行。
五. 新品试制
新品开发,双方建立相互可信赖的技术开发团队,同意支付新品开发费用,支付金额应不低于试制费用的实际支出。
六. 价格
用户要求锻造、冲压和钣金制作企业之间不进行投标价格协商,锻造、冲压和钣金制作企业必须遵守,但如果用户进行明显的误导性价格欺诈,锻造、冲压和钣金制作企业之间可以进行价格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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